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塔城市检公诉刑诉〔2019〕187号
被告人撒某某 ,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5011945XXXXXXXX,回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某镇边防派出所,住新疆塔城市塔城市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经塔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塔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撒某某涉嫌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撒某某在1979年在塔城市某镇取得宅基地,证号为06-07XXXX。2005年7月17日将此宅基地转让给儿子撒某。2004年11月30日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地号为06-07-XXXX。2012年10月12日将房屋以及土地使用权以25万元价格卖给了周某。2014年10月,撒某某将8.8亩林地以及一处非法建设的房产(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以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张某。经塔城新光价格鉴证有限公司对撒某某非法转让给张某的房屋进行评估,价值为2983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撒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一户一宅的规定,在已经将自己的宅基地转让他人的情况下,又非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然后进行出卖。以转让林地使用权为由,将一处非法房产卖给他人,被告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达54833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塔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江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塔城市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联系电话177XXXXXXXX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捌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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