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姜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21957********,朝鲜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图们市**街,现住吉林省图们市**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图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6日19时20分许,姜某某酒后驾驶吉HQ****号小型轿车,从图们市先锋路行驶至向上路希望小区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姜某某的酒精含量为93mg/100ml;随后,民警将姜某某带至图们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2020年04月14日,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姜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14.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案件来源、归案情况、户籍证明等书证;
(二)刑事摄影照片;
(三)检验报告书;
(四)视听资料
(五)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姜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山虎
2020年6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姜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卷宗贰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视频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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