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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2199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住永清镇苏家务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固安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05时许,尚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RB****奇瑞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新中西街与迎宾大道交口处被查获。经现场对尚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70mg/100ml,后经廊坊市爱德堡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尚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88.3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固安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尚某某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吸监测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证人杨某某、刁某某、孔某某的证言,廊坊市爱德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饭店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景深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廊坊市永清县苏家务村。

2.案卷材料3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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