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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高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街道办事处****号,现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高坪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20时04分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川RX****号小型轿车,沿高坪区江东大道从小龙镇往高坪区三桥方向行驶,行驶至江东大道与育才路交叉路口处时,与在人行横道线上横过道路由当事人冯某某驾驶的川RB****号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当事人冯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冯某某经医疗救治无效于2019年6月15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对本次事故进行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检验鉴定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未充分观察道路情况,盲目通行,在经过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自首,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已取得死者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滨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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