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某某人,住仁某某**镇**街**号。曾因犯贩毒罪,于2015年3月3日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9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由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4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与邱某某、梅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到仁某某汪洋镇、玉龙镇、钟祥镇盗窃车辆电瓶18个、易加内燃观光车1辆,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20日23时许,陈某某与邱某某、梅某某到仁某某汪洋镇五十米大街安置房B区2栋4单元楼下,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电动三轮车车上6个电瓶盗走。次日,邱某某以220元价格将盗得的6个电瓶出售给仁某某城围城路一废旧收购站。
2、2020年4月22日23时许,陈某某与邱某某、梅某某到仁某某玉龙镇新街“**超市”门口,将被害人余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两轮电瓶车上6个电瓶盗走。
3、2020年4月22日晚,在盗得余某某6个电瓶后,陈某某与邱某某、梅某某到仁某某玉龙镇富民大道“**超市”门口,将张某某停放的一辆欧度牌两轮电瓶车上6个电瓶盗走。
次日,邱某某以400元价格将盗得的12个电瓶出售给仁某某城围城路一废旧收购站。
4、2020年4月25日凌晨1时许,陈某某与邱某某、梅某某到仁某某钟祥镇老区公所6栋1单元外,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的1辆易加内燃观光车盗走。2020年5月1日,民警依法扣押邱某某等人盗窃的易加内燃观光车。经仁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3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陈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斌
检察官助理:高飞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仁某某看守所,联系电话:18848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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