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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8811972********,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某某市某某***室(户籍地:**省**市**镇)。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于2017年8月10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于2017年8月25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商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马某某在经营红果园有限公司时,雇请沈某某、胡某某等33名劳动者为其工作,工程结束后,未支付该33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29.2836万元。2017年3月13日,商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马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马某某限期回商城处理工资拖欠事宜,在规定时间内,被告人马某某仍未支付沈某某等33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亦未按时到达商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受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已将拖欠的劳动报酬29.2836万元全部付清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案发经过、到案证明、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签收证明材料、商城县红果源食品有限公司材料、劳务和材料清单及施工合同、商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移送书及相关材料、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及送达回证、拖欠工资表、收条及谅解书等;2.证人杨某某、高某某、李某甲、洪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沈某某、李某乙、李某某、梁某某、李某丙、管某某、杨某某、蔡某某、潘某、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现场勘验笔录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其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已经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立新

   检察员:曹洪飞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199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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