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检刑诉〔2018〕22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80********,汉族,中共党员,本科毕业,商丘市睢阳区****处***部,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12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张某在参与商丘市新区******域内的**作期间,在对河南**有限公司、河南**有限公司、商丘市**驾校、商丘市**驾校、商丘市****包装厂等房屋、附属物信息采集的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责任,致使采集数据大于实际数据,造成国家经济重大损失,截至立案时仍有130.02092万元仍未挽回。立案后,本院已追回补偿款51.093164万元,尚有78.927756万元至今仍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户籍证明、职责证明、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商睢政〔2013〕39号文件、商丘****区信息采集表、企业土地收购协议、土地测绘图、补偿计算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领(付)款凭证、中原银行现金缴款单、河南省**土地规划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睢阳区**驾校、**驾校面积情况说明、网络下载图片、退款及相关凭证、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郭某某、蒋某某、刘某某、陈某、冯某某、袁某某、谢某某、田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崔某某、赵某、夏某某、练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参与商丘市新区起步区睢阳行政区域内的征收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采集信息失实,国家经济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祥
检察员:韩卫华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案卷、材料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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