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二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霍**,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史庄**号,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经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6月0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份,被告人霍**利用捡拾到的杨**的身份证在杭州购买一张号码为1886873****的手机卡。冒用杨**身份在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白马湖支行,骗领建设银行卡,卡号为:6217001********7912。而后被告人霍**利用上述手机及银行卡注册了支付宝。在佰仟金融服务公司分期贷购买了一部价值2798元的OPPO手机,2019年8月13日,本息已达人民币8578.48元没有偿还;在蚂蚁微贷上签订了额度16000元的贷款合同,截止2020年4月13日,本息人民币18494.14元没有偿还;在花呗上签订额度700元的合同,截止2020年4月12日,本息人民币727.56元没有偿还。案发后,经与杨**核算退还人民币28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网上贷款合同及逾期通知网上截图复印件;2.被害人杨**的陈述;3.被告人霍**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拾得他人身份证后而冒用他人身份骗领银行卡,并以此银行卡为信用购买了手机、网贷等行为。至案发不予归还人民币28600元,非法占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秋雷
检察官助理:郭明磊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霍**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史庄**号,,电话:1378370****。
2.案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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