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二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史庄**号,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经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6月0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份,被告人霍**利用捡拾到的杨**的身份证在杭州购买一张号码为1886873****的手机卡。冒用杨**身份在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白马湖支行,骗领建设银行卡,卡号为:6217001********7912。而后被告人霍**利用上述手机及银行卡注册了支付宝。在佰仟金融服务公司分期贷购买了一部价值2798元的OPPO手机,2019年8月13日,本息已达人民币8578.48元没有偿还;在蚂蚁微贷上签订了额度16000元的贷款合同,截止2020年4月13日,本息人民币18494.14元没有偿还;在花呗上签订额度700元的合同,截止2020年4月12日,本息人民币727.56元没有偿还。案发后,经与杨**核算退还人民币28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网上贷款合同及逾期通知网上截图复印件2.被害人杨**的陈述;3.被告人霍**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拾得他人身份证后而冒用他人身份骗领银行卡,并以此银行卡为信用购买了手机、网贷等行为。至案发不予归还人民币28600元,非法占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秋雷

检察官助理:郭明磊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霍**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史庄**号,,电话:1378370****。

2.案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