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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人民检察院

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汉检公诉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821981********,满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南堡开发区******号,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小区**-**。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唐山市公安局汉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我院批准,被唐山市公安局汉沽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9日经我院批准,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2197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南堡**镇**庄**街**区**号,现住唐山市丰南区**小区*-*-***。2019年8月2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唐山市公安局汉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汉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9月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因工程需要,先后在王某某经营的**广告工作室、曹妃甸区**广告经营部伪造唐山**有限责任公司公章三枚、财务专用章一枚、该公司原法人史某某章一枚,并使用伪造的印章对外签订合同,给该公司的经营造成影响。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取得资质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为陈某某伪造公章一枚、法人章一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印章三枚;2.发案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董某某、窦某某等人的证言;4. 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6. 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案发后,陈某某的亲属赔偿了唐山**有限责任公司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海军

2019年9月11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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