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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曹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金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3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镇**村**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镇**小区**号。2007年7月16日因抢劫罪被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06年11月12日起至2010年11月11日止。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被告人金某在受人请托办理中国银行信用卡过程中,通过王某(身份未查清)为郝某某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分行申请办理了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一张,卡号6259071342051949,信用额度50000元,后被告人金某私自将该信用卡截留、激活并进行透支消费。截止2016年1月24日共透支本金人民币49971.02元,后经银行向郝某某催收,郝某某才得知信用卡被金某冒用,且直至案发上述款项仍未归还。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金某向郝某某该信用卡内还款50000元。

    2、2014年10月,被告人金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分行申请办理了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一张,卡号6259071391737505,信用额度100000元,进行恶意透支,截止2016年2月3日,被告人金某共透支本金人民币99974.26元。2016年6月至8月银行对其进行多次催收,被告人金某则通过改变联系方式手段逃避催收,直至案发上述款项仍未归还。2018年10月10日、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金某分别向该信用卡还款30000元、70000元。

    3、2014年12月,被告人金某经其友韩某同意,以韩某父亲韩某某名义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分行申请办理了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一张,卡号6259071375682552,信用额度50000元。被告人金某同韩某共同将该卡激活后,金某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截止2016年1月1日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49998.06元,后经银行多次催收,仍超过三个月未归还。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金某向韩某某该信用卡内还款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垦区治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说明;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曾家湾派出所抓获经过说明;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北省监狱管理局激动分局释放证明书、刑事裁定书、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垦区治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情况说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分行授权委托书、催收电子档案、关于对郝某某、韩某某、金某透支信用卡本金数额的计算认定说明、信用卡交易明细、偿还本金说明;中国银行存款凭证;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韩某、郝某某等证言;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分行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陈述;

4.被告人金某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银行催收录音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金某将信用卡逾期本金还清,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保华

检察官助理:姚文卿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金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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