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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检二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赵良君,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61967********,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巴彦县龙泉镇福乡村农民,住该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龙泉镇福乡村福乡**屯)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巴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巴彦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良君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良君与被害人刘某某(男,殁年61岁)均系巴彦县龙泉镇福乡村村民。2020年5月3日14时许,赵良君和刘某某在同村村民田广志家打麻将,因嫌刘某某出牌慢,赵良君与其发生争吵,继而产生撕扯。期间,赵良君持凳子击打刘某某头部,刘某某被砸后倒地头部撞击地面流血,赵良君见状逃离现场,后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系头右顶枕部撞击于平面钝性物体致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广泛性出血,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5月4日,被告人赵良君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凳子照片;

2.书证巴彦县公安局110受理单、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

3.证人叶某、田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赵良君的供述和辩解;

5.巴彦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6.巴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良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闫泓旭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

1.​ 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巴彦县看守所。

2.​ 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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