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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咸秦检公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2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职业,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镇**村**组**号。2019年9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0时5分,被告人殷某某驾驶牌号陕D****9的白色北斗星微型普通客车沿**由北向南行驶至宝泉路十字北口时,被秦都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殷某某血液样液中乙醇含量为172.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殷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焱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318623****);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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