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垦检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性,维吾尔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2251984********,籍贯:新疆**县,初中文化程度,**县**厂工人,政治面貌:群众,住**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和田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重新对麦某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和田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07:00时许,被告人麦某某酒后驾驶麦**名义下的新******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昆玉市**场自建道路0千米50米**场****站处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依法查获。随后执勤民警将被告人麦某某带至昆玉市**场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并于2019年8月14日将血液检材送至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19年8月16日,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对血样出具鉴定意见,其鉴定意见为: 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等证据相互佐证。
本院认为:
被告人麦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加马力·瓦吉提
2020年4月15日
附:
1 被告人麦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县**乡****村**号。
1 案卷材料2册。
1 视听资料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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