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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布克赛尔县检一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xxx·吐xxxx,男性,19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32319xxxxxxxxxxxx克族,xx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x地区富蕴县,住新疆xxxxxxxxx东路22号和谐一小区xxx单元xxx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6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xxx·吐xx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02时24分许,阿xxx·吐xxx涉嫌酒后驾驶新Axxxxx号黄色北京现代小型轿车,行驶至和布克赛尔县和什托洛盖镇阳光三期门口,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5.0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归案后,被告人阿xxx·吐xxxx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查笔录、鉴定

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xxx·吐xx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xxx·吐xxxx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其宣告刑为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巴依尔

                                2021年2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阿xxx·吐xxx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56页。

3.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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