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城院二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50105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街**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2017年6月30日因交通肇事被呼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3月26日因猥亵被呼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6时20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酒后驾驶起亚牌蒙A*****号小型轿车沿呼市新城区海拉尔大街(快速路辅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兴安北路交叉路口处时,与前方同方向正在等候信号的被害人马某某驾驶的蒙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对被告人侯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6.2mg/100ml,经交管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侯某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侯 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 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旭
2020年6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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