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20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家住鄠邑区**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某某(未达应负刑事责任年龄)、李某(未达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一起窜至周某某马召镇街道中国移动vivo手机店,张某某先用铁丝将手机店推拉门锁的打开,接着用脚踏开玻璃门,李某负责放风,张某某和张某某进入该手机店内盗窃五部手机和3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张某某等人在西安市将所盗手机销赃后所得赃款被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手机一部。经价格认证,被盗窃的手机价值5847元,被毁损的玻璃门价值792元。被告人张某某在西安市莲湖区某宾馆被抓获归案,对伙同他人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良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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