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检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男,1978年3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51978030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长春市九台区****街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二道区*******屯)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8年11月3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月1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年1月23日由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故意杀人罪,向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3月2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4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查后,于同年5月2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与被害人李**系恋爱关系。2018年11月29日22时许王**与李**在九台区**镇“**KTV”唱歌时,怀疑李**手机内微信名为“***”的男子与李**有暧昧关系,遂与该名男子在微信中发生口角,并提出欲与该名男子见面。次日1时许,王**来到李**经营的位于九台区**镇**街道的“***烤牛肉”饭店,因此事与李**发生争执,并迁怒于在饭店内居住的李**母亲被害人田**,持菜刀砍击田**颈部、肩部和双臂等部位,李**闻讯前来阻止,王**持菜刀砍击李**颈部两刀,致李**当场死亡,田**趁李**阻拦王**之际从饭店二楼跳下。随后,王**用该把菜刀割伤自己颈部,驾驶吉A*****号微型面包车行至***镇街道邮政储蓄所对面时,与相对方向停止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公安机关赶至医院将其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系因颈部砍伤,致颈外静脉、颈内静脉、颈总动脉断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害人田**体表外伤构成轻伤一级,右侧尺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右手第二远指节骨折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李**、史**、迟**、王**、邓**、王**的证言;

4.被害人田**陈述;

5.被告人王**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3)法庭科学DNA鉴定书;

7.勘验、检查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门薇

2019年6月20日

附:1.被告人王**现羁押于长春市九台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肆册。

3.光盘叁张。

4.涉案手机贰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