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故意杀人罪,向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3月2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4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查后,于同年5月2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与被害人李**系恋爱关系。2018年11月29日22时许王**与李**在九台区**镇“**KTV”唱歌时,怀疑李**手机内微信名为“***”的男子与李**有暧昧关系,遂与该名男子在微信中发生口角,并提出欲与该名男子见面。次日1时许,王**来到李**经营的位于九台区**镇**街道的“***烤牛肉”饭店,因此事与李**发生争执,并迁怒于在饭店内居住的李**母亲被害人田**,持菜刀砍击田**颈部、肩部和双臂等部位,李**闻讯前来阻止,王**持菜刀砍击李**颈部两刀,致李**当场死亡,田**趁李**阻拦王**之际从饭店二楼跳下。随后,王**用该把菜刀割伤自己颈部,驾驶吉A*****号微型面包车行至***镇街道邮政储蓄所对面时,与相对方向停止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公安机关赶至医院将其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系因颈部砍伤,致颈外静脉、颈内静脉、颈总动脉断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害人田**体表外伤构成轻伤一级,右侧尺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右手第二远指节骨折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李**、史**、迟**、王**、邓**、王**的证言;
4.被害人田**陈述;
5.被告人王**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3)法庭科学DNA鉴定书;
7.勘验、检查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0日
附:1.被告人王**现羁押于长春市九台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肆册。
3.光盘叁张。
4.涉案手机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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