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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梨检刑检刑诉〔2018〕471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住吉林省梨树县**乡**村**组,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梨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9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姜某某向修立新借款44000元,约定利息二分,借款到期后被告人姜某某拒不还款,修立新诉至法院。2017年7月13日梨树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姜某某发出(2017)吉0322民督141号支付令,要求被告人姜某某向修立新支付本息共58500元,被告人姜某某未予支付。2018年1月12日修立新向梨树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8年2月28日梨树县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告人姜某某将其位于梨树县双河乡双顶子村一组耕地约一公顷交付修立新耕种十年,用抵欠款本息58500元。但2018年3月26日,被告人姜某某将上述土地私自承包给王海辉等人,得承包费90000元,仍不履行未给付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梨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晓明

2018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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