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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林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黄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26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安图县,住吉林省安图县**乡**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吉林省大石头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大石头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间,被告人黄某为获取烧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驾驶自家手扶拖拉机,携带打枝锯、手锯,在大石头林业局黎明林场**林班**小班、**小班内,盗伐林木158株枯立木,后运至家中。经延边林业科学研究院鉴定,涉案树种为杨树、柞树,立木蓄积3.78立方米,原木材积1.5589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079.65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涉案林木经公安机关收缴已返还被害单位。

被告人黄某自愿与被害单位达成补植林木协议,共交纳补植款人民币1079.65元,拟补植林木292株,补植林木面积5.36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枝锯一个、手锯一把;

2书证: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发还清单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延边林业科学研究院司法技术鉴定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情节,系自首。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单处罚金人民币11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官:刘炳文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打枝锯一个、手锯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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