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检刑诉〔2016〕392号
被告人聂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42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德惠市**镇**村**9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聂某某在本市**镇**村9组自己家中将0.73克冰毒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前来购买毒品的张某某,被德惠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同时,公安机关又在被告人聂某某家中收缴了被告人聂某某准备贩卖的冰毒5.76克。案发后被告人聂某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经长春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从被告人聂某某贩卖及家中扣押的冰毒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搜查、扣押及称重记录及照片;
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经长春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从被告人聂某某贩卖及家中扣押的冰毒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清
2016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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