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市检刑检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王洪海,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舒兰市**街**住宅楼**号楼**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2月15日被舒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2年5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2月23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经舒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由舒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舒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洪海涉嫌故意杀人,于2019年3月1日向舒兰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3月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审查起诉期间,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4月20日退回舒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5月2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洪海与其妻子侯某某离婚后,多次打电话请求复婚均被拒绝,在王洪海与侯某某母亲被害人吴某某通话中因和其女儿复婚问题产生争执,顿生怨念。2018年12月22日晚22时许,王洪海打车来到**镇**村**社被害人吴某某家中欲见侯某某未果。次日早5时许,王洪海再次来到吴家中欲找侯某某,遂与吴发生口角,王洪海离开后愤愤难平,来到**镇**商店购买了两把尖刀并于当日7时许返回吴家中。在吴家厨房内,因复婚一事,王吴二人再次发生口角,王恼羞成怒,持随身携带的尖刀猛刺吴胸腹部数刀致其当场死亡,王随后逃离现场。
2018年12月23日被告人王洪海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王洪海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徐某某、侯某某、候某某、包某某等证言;
(三)鉴定意见;
(四)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五)书证: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洪海目无国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追究被告人王洪海的刑事责任。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 旭
代理检察员:张 扬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1、被告人王洪海现羁押于舒兰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壹册、光盘伍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