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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4195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镇。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4月3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5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镇。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6月27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0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19年6月14日、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2019年9月6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18日补查重报。2019年9月25日将刘某甲、刘某乙涉嫌诈骗案并案审查。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9日告知被告人刘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乙谎称能够将盛艳萍等人从看守所放出来并帮助其打赢草原纠纷官司为由,分两次骗取被害人丁某甲、刘某丙、周某某、张某某、某某某、温某某、丁某乙人民币合计40万元。2019年4月3日被告人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刘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丁学力、丁学峰、李某某、丁某丙、丁某丁、蒋某某、夏某某、安某某、丁某戊、刘某丁、丁学森证言;

(三)被害人丁某甲、刘某丙、周某某、张某某、某某某、温某某、丁某乙陈述;

(四)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洪丽

2019年9月29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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