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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公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71********,汉族,无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现住梨树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5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由公主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主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魏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吉A****灰色捷达车行至本市**街道十字路口西北角**超市门前,盗窃超市门前大箱冻柿子两箱、小箱冻柿子六箱,后驾车行驶至十字路口道西的**超市,盗窃超市门前的青鱼两箱,鳕鱼一筐,沙丁鱼一筐,带鱼一筐,豆包一袋;后又驾车行驶至**商店门前,盗窃阴票一箱。经公主岭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定,价格认定标的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901元。被告人魏某某于2020年1月4日15时,被公主岭市公安局玻璃城子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涉案人员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返还清单等;2.被害人刘某某、孙某某、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魏某某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查卷宗、指认笔录;6.光盘壹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禹家

(院印)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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