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州检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年**月**日出生于吉安市吉州区,身份证号码362401********101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吉安市吉州区***路**号。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盗窃罪、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20年8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甲窜至吉州区**路****店附近,采用拉车门盗窃的方式,盗走被害人曾某某放置在汽车后备箱内的四瓶五粮液白酒,并将赃物销到吉州区****商行,获赃款2800元。经吉安市吉州区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认定,涉案的四瓶五粮液白酒价格为5596元。
破案后,赃物已追缴退还给了被害人曾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物证;
3.证人叶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
二、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郭某甲于2019年12月入职江西******管理有限公司**站,担任运营主管。从2020年2月底开始,被告人郭某甲用自己的身份和其弟弟郭某乙的身份分别注册**账号,然后在**商城下单购买高价货到付款手机,自2020年2月23日至3月7日,先后下单货到付款手机35台。手机快递到达**站后,被告人郭某甲立即验货,利用运营主管的职务之便,采用虚假盘点、妥投等手段隐瞒手机路由状态,以便不被公司发现,将手机私自盗走,并将客户在线订购拒收手机1台占为己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共计243221元。被告人郭某甲人将侵占的36台手机销赃给杨某某,获赃款215000元,用于网络赌博全部输掉,至今未将手机款归还给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肖某某、文某某、郭某乙、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朱文生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二册、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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