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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Z4952号

被告人曹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51993********,汉族,安徽省太湖县人,初中文化,住合肥市瑶海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湖县**镇**村曹家嘴。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12月18日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曹某驾驶皖******小型轿车,沿本市明光路下穿由北向南行驶至下穿桥出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现场呼气测试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后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2.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和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吹气检测、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曹某的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殷斌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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