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镇**村**号,现住本村。2019年9月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无前科;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台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15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 1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网上购买一支射钉枪及其配件。在得知被公安机关发现后,于2019年9月1日将射钉枪交到公安机关。经濮阳市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所购买射钉枪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指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对社会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涉嫌犯罪的事实,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为自首。同时,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综不所述: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台前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海滨
检察官助理:王 栋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侯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2册;
3.起诉书11份;
4.被扣押枪支现存台前县公安局;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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