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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住古浪县*******。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古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同年10月30日经武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住古浪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古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同年10月30日经武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凉州区**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古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晏某某,别名晏某,绰号“晏六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985********,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住古浪县**镇**村。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古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5日被古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古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严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9日补查重报。经审查,依法追加被告人何某某、晏某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严某某,向古浪县**镇**村村民徐某某发放贷款,并要求养殖户侯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实际提供借款时,王某某将首期利息从本金中予以扣除,肆意垒高、虚增债务,迫使徐某某打下远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条。王某某与严某某在索要借款过程中,采取对担保人及其家庭进行滋扰、威胁、辱骂、殴打借款人家人、强行将债务转嫁他人等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经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严某某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共计9起,涉案金额达437000元,所得赃款由二人按借款比例进行分配。为达到索要借款及利息的目的,王某某伙同严某某使用非法限制担保人、借款人及其家人人身自由的方式逼迫、威胁借款人及其家人还款,先后实施非法拘禁犯罪3起。

(一)敲诈勒索罪

1.2016年10月份的一天,古浪县**镇**村村民徐某某从被告人王某某处借款8万元,约定月息10%,王某某向徐某某转账7.2万元,扣除首月利息0.8万元。2016年11月徐某某向王某某还款0.8万元,2016年12月徐某某之子徐建某向王某某还款0.8万元。2017年1月20日,徐某某再次向王某某借款。王某某与被告人严某某商议后,由二人共同给徐某某借款。在王某某的要求下,徐某某向其打下23万元的借条一张,约定月息10%,徐某某姐夫侯某某作为担保人,王某某与严某某扣除首月利息2.3万元,实际向徐某某提供借款8.4万元。2017年2月20日,王某某向徐某某索要当月利息,徐某某无力还款,王某某遂将徐某某带至武威**酒店某客房,逼迫徐某某还款。后徐某某迫于无奈还款1.3万元。

2.2017年3月20日,由于被告人王某某无法联系到徐某某,遂打电话给徐建某及侯某某,以到侯某某家中要债为由,逼迫徐建某向其转账3.3万元。

3.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严某某到侯某某家中,以赖在侯某某家中不走、让侯某某还款为要挟,逼迫徐建某为其转账2.3万元。

4.2017年5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严某某为逼迫徐建某还款,将侯某某带至武威将其看管,徐建某赶至武威后也被看管不准离开。徐建某答应第二天还款后二人方被允许回家。次日,徐建某通过支付宝、微信向王某某转账2.3万元。

5.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与严某某经过协商,准备将徐某某债务转嫁给徐建某,方便以后向徐建某讨要借款。上午10时许,王某某、严某某到侯某某家中,让侯某某催促徐某某父子还款,徐建某随后来到侯某某家中。王某某、严某某逼迫徐建某还款,因徐建某无力还款,遂提出由徐建某打下23万元借条,否则就一直找侯某某要债。徐建某迫于无奈答应此事。王某某、严某某遂将徐建某、侯某某带至武威,由徐建某打下23万元借条,并将徐某某所写23万元借条撕毁。2017年6月27日,徐建某向王某某转账2.3万元。

6.2017年7月20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严某某来到侯某某家中,让侯某某代替徐某某父子还款。侯某某打电话将徐建某叫至其家中。王某某向徐建某索要债务时,徐建某无力还款,王某某遂辱骂徐建某,并用茶杯砸中徐建某膝盖。直至当日下午15时许,王某某、严某某方离开,期间一直对徐建某、侯某某二人进行辱骂。2017年8月14日、8月17日,徐建某分别向王某某转账1万元、1.3万元。

7.2017年8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严某某到侯某某家中要债,徐建某到侯某某家中后,将1万元交给王某某。王某某威胁徐建某,如果次日不将剩余的利息还清,就将这1万元钱算作王某某等人讨债的费用。次日,徐建某向侯某某借款1.3万元后交给王某某。

8.2017年9月22日,徐建某在**银行办理完贷款后,被被告人王某某、严某某带至古浪县**宾馆一客房内。王某某让徐建某用贷款向其还款,徐建某不愿意,王某某、严某某遂威胁其不还款就不让其回家。徐建某被逼无奈将14.3万元贷款转给王某某,另外又打下12.5万元借条一张(其中1.5万元为王某某等人要债的费用),约定月息10%,由徐建某的同事钱某某作为担保人,以前签写的23万元借条被当场撕毁。

9.2017年10月份,徐建某到新疆避债,被告人王某某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后被告人王某某、严某某遂找到钱某某,要求其代为还款。钱某某不愿意还款,王某某、严某某遂威胁要到其单位讨债。钱某某迫于无奈,先后向王某某还款3万元。王某某又逼迫钱某某写下10万元借条一张,由钱某某的同事魏某某当担保人。2018年7月,魏某某欲向王某某借款30万元,王某某介绍魏某某从其朋友朱某某处借款,并要求魏某某借款40万元,将其中的10万元用于归还钱某某的“借款”。魏某某因资金周转急需用钱,遂答应了王某某的要求。王某某与朱某某商议后,两人各出20万元,以朱某某名义借款给魏某某,由王某某作为担保人。贷款到账后,魏某某将其中的8万元转账给王某某,并将钱某某所签写借条撕毁。

(二)非法拘禁罪

1.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严某某向徐某某索要当月利息2.3万元,徐某某无力还款,王某某遂于11时许将徐某某带至武威**酒店某客房,逼迫徐某某还款。徐某某将1.3万元还给王某某,王某某仍不许徐某某离开宾馆,徐某某遂叫来其子徐建某代为还款。徐建某于19时许到达宾馆,至23时许,在徐建某承诺以后替徐某某还款后,王某某和严某某才允许徐某某、徐建某父子离开宾馆。期间,限制徐某某人身自由达12小时,限制徐建某人身自由达4小时。

2.2017年9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得知徐建某在银行办理贷款后,遂到古浪县城**银行门口等候徐建某。为胁迫徐建某还款,王某某要求侯某某一起等候徐建某办理贷款。侯某某于10时许到达古浪县城**银行门口后,即被要求坐在王某某车中等候,不许离开王某某视线,也不能给徐建某打电话。被告人严某某随后来到古浪一起等候。19时许,王某某看见徐建某在路上,遂上前要求徐建某到其车内,随后又将徐建某和侯某某带至**宾馆一客房内进行看管。期间徐建某和侯某某到医院看望病人,王某某、严某某一直跟随并在医院楼道等候二人。21时许,侯某某才被允许回家,徐建某被继续拘禁在宾馆房间。至次日凌晨0时许,徐建某提出不让其回家其就报警,王某某方才允许其离开宾馆房间。期间,限制侯某某人身自由达11小时,限制徐建某人身自由达5小时。

3.2017年5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严某某到侯某某家中,让侯某某联系徐建某还款。因徐建某未及时还款,王某某、严某某遂于12时许将侯某某带至武威严某某经营的装修店内,将其看管不让离开。下午14时许徐建某赶至武威,王某某、严某某要求其还款,由于借不到钱,徐建某无法还款。至当晚21时许,徐建某答应第二天还款后,二人才被允许回家。期间,限制侯某某人身自由达9小时,限制徐建某人身自由达7小时。

二、2017年4月份,古浪县**镇**村村民韦某为偿还借款,向被告人王某某借款,后因无力偿还高额利息,王某某介绍其向被告人何某某借款。为了继续索要高额利息,王某某经与何某某商议,由二人共同出资以何某某名义借款给韦某,所得利息二人以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王某某作为借款担保人。王某某与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韦某人民币共计24万元。为达到索要借款及利息的目的,王某某伙同何某某、被告人晏某某非法限制韦某人身自由。

(1诈骗罪

    2017年4月份,古浪县居民韦某为偿还借款,向被告人王某某借款6万元,王某某支付韦某5.4万元,扣除“砍头息”0.6万元。2015年5月13日至2016年3月18日期间,韦某先后向王成某偿还利息4万元。2016年4月,韦某无力还款,王某某遂向韦某介绍向被告人何某某借款。后王某某与何某某隐瞒其二人分别出资5万元的事实后,以何某某名义将10万元借给韦某,并假意由王某某作为担保人,约定月息10%,扣除首月利息1万元。韦某将所借9万元又全部还给王某某。2016年5月至11月,韦某先后向何某某偿还利息5万元。之后,何某某因无力还款去新疆避债。2017年5月10日,王某某与何某某到新疆找到韦某,逼迫韦某还款。次日韦某向王某某还款14万元,并重新写下4万元借条。后韦某将人民币4万元转账给王某某。

(二)非法拘禁罪

2017年5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前往新疆**市找韦某索要债务。5月11日,王某某在被告人晏某某的帮助下找到韦某,于12时许将韦某带至**国际酒店王某某、何某某住宿房间。何某某对韦某拳打脚踢,与王某某一起逼迫韦某还款。13时许,王某某让韦某将身份证留下出去找钱,为防止韦某逃跑,指使晏某某跟随。晏某某跟随韦某到银行,在韦某联系其家人、亲戚将钱转至王某某银行卡后,16时许晏某某又跟随韦某一起回到**国际酒店,让韦某将现金还给王某某。期间非法限制韦某人身自由达4小时。

被告人王某某、严某某、何某某、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银行卡交易明细、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徐生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徐建某、侯某某、韦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严某某等人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某某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严某某、何某某、晏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从轻予以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在实施非法拘禁犯罪过程中有殴打被害人的情节,应从重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凤萍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严某某现羁押于凉州区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羁押于古浪县看守所;被告人晏某某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3.扣押的作案工具车辆、银行卡等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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