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8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双辽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5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6日被双辽市公安局逮捕。
违法犯罪经历:2012年10月19日王某甲因贩卖毒品罪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罚金1000元。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到政务大厅内,以能为信用卡办理提升信用额度为由,骗取被害人秦某某扫码支付人民币6999元,之后被告人将该款进行挥霍。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发案破案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手机微信截图、微信****;2.证人闫某某、王某乙、朱某某、王某丙、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虚构能为信用卡提升信用额度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崔满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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