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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公诉刑诉〔******

被告人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文化,**,住**省**县**镇**村*组***号。因寻衅滋事于****年*月*日被**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日;因非法闯入他人住宅于****年**月**日被**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日;因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于****年*月**日被**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日,罚款人民币******元;因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于****年*月**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因本案于****年**月*日被**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日,于****年*月**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年*月**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妨害公务罪

****年**月*日**时许,被告人关某某酒后到**县公安局**派出所院内无故辱骂民警汪某某。汪某某、刘某某出警后,警告其离开,关某某拒绝离开。汪某某、刘某某先口头传唤关某某到案,关某某拒绝传唤,随后强制传唤关某某到案,过程中关某某继续辱骂汪某某并反抗,扬言报复汪某某和**派出所。关某某反抗过程中致使汪某某手指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二、寻衅滋事罪

****年*月**日*时许,被告人关某某酒后到**镇**村村民宫某某家无故辱骂宫某某。民警刘某某、李某某出警后对其进行制止,关某某不听制止,辱骂民警,并用脚踹刘某某腿部。

****年*月**日**时许,被告人关某某酒后到**镇王某某经营的烧烤店内欲就餐,王某某告知关某某因为疫情原因无法就餐。关某某听后感到不满,对王某某和其妻子屈某某进行辱骂。王某某将关某某送到烧烤店门外,过程中关某某将店内桌椅踹翻,并从兜里掏出自带的啤酒瓶子摔碎在烧烤店门口。

****年*月**日**时许,被告人关某某酒后到宫某某家,无故辱骂宫某某,并将宫某某家保温塑料布撕坏。民警汪某某、刘某某到达现场处理,关某某辱骂民警和邻居,并从兜里掏出啤酒瓶子摔碎在民警面前。

****年*月**日,被告人关某某在宫某某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关某某户口证明、前科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宫某某、屈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关某某供述和辩解;执法记录仪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辱骂他人,情节恶劣;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关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关某某既犯有寻衅滋事罪又犯有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年*月**日

                              

附件: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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