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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高**,男,生于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12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为桐柏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06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高**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桐柏县毛集镇毛集街府前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好又多超市门前路段时,与同方向步行的行人姜*发生碰撞,致高**、姜*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桐柏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高**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姜*无责任。处警民警在桐柏县毛集镇新区医院抽取高**静脉血液两份,用抗凝管封存备检。委托南阳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进行血醇鉴定,鉴定意见是:从送检高**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18.65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姜*证言;

3、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鉴定报告及桐柏县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4、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证明、查获经过、驾驶证信息查询、视频资料、调解协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玉新

                              检察员:李晓梦

                         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高**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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