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9〕54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4052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商贩,出生地广东省南澳县,户籍地广东省南澳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村**栋**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南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南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绰号“某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4052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渔业劳动者,出生地广东省南澳县,现住广东省南澳县**镇**号。因参与赌博于2015年12月2日被南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5月25日被南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南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洪某某(绰号“某某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40523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商贩,出生地广东省南澳县,现住广东省南澳县**镇**街**号。因盗窃于2012年12月30日被南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南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南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绰号“某某丁”),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4052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出生地广东省南澳县,现住广东省南澳县**镇**路**号。因赌博于2009年9月29日被南澳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48元;因犯放火罪,于2004年4月19日被南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6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南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南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4052319********,汉族,文盲,商贩,出生地广东省南澳县,现住广东省南澳县**镇**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南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丙(绰号“某某戊”),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4052319********,汉族,广州广交会工作,出生地广东省南澳县,现住广东省南澳县**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南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南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丁,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08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广东省南澳县,现住广东省南澳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南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南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南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洪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叶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丁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30日至9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以被告人黄某甲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黄某乙、洪某某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谋取暴利,非法发放高利贷,为追讨非法债务,经常纠集在一起,有组织的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南澳地区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主要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1.非法拘禁罪
2018年4月份,经被告人黄某乙介绍,被害人章某甲认识了被告人黄某甲,并由黄某乙作为担保人,章某甲向黄某甲借款一笔6万元的高利贷(月息7分,其中黄某甲占5分,黄某乙占2分)。此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洪某某三人在南澳县后宅镇**路一家名叫“****”的餐饮店内讨论在南澳县范围内进行高利放贷事宜。2018年5月至6月,被告人黄某甲接受章某甲六合彩赌博投注,因章某甲无法偿还该赌债而被黄某甲强制转为高利贷借款6万元(日息600元)。期间,章某甲又向黄某甲借款一笔2万元(月息7分)周转,向黄某乙借款一笔2万元(日息200元)周转。至此,章某甲以高利贷等形式向黄某甲借款人民币14万元、向黄某乙借款人民币2万元。
2018年6月,因章某甲未能如期付还其向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乙所借高利贷,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乙、洪某某便先后多次找到章某甲向其讨债,期间黄某甲又多次与洪某某、林某甲聚会时讨论向章某甲讨债。2018年6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打算再次向章某甲讨债,黄某甲遂和林某甲二人开着一辆号牌为粤D****5的黑色传祺越野车到章某甲楼下将章某甲强行带至黄某乙家中(南澳县后宅镇***号),与随后到场的洪某某、林某乙(另案处理)及家中的叶某某(黄某乙之妻)共同对章某甲实施逼债。期间,黄某甲、黄某乙辱骂、殴打章某甲,洪某某、林某甲、叶某某、林某乙则采用压迫、恐吓的方式帮助讨债。在黄某甲等人的逼迫下,章某甲同意付还先前所借高利贷及其他累加费用合计20.8万元,并以其父亲杨某甲位于南澳县后宅镇**巷的老厝作为抵押。随后,黄某甲指派黄某乙和林某甲带章某甲到南澳县后宅镇**大圆附近找杨某甲签写该房屋抵押担保书,并叫黄某乙及林某甲在担保书上签名作为见证人,当天16时许,在章某甲应黄某甲、黄某乙等人的要求签写担保书及承诺还款日期后,黄某甲、黄某乙等人才放章某甲离开。
2.寻衅滋事罪
因章某甲逾期未能偿还20.8万元非法债务,被告人黄某甲指示作为担保人的被告人黄某乙继续向章某甲讨债。黄某乙得知章某甲儿子章某乙名下位于南澳县后宅镇中兴路“**大厦”一套房产已出售但尚有一笔10万元的尾款未收,2018年6月28日凌晨,黄某乙找到章某甲,以先替章某甲付还向黄某甲借款10.8万元为由,胁迫章某甲儿子章某乙替章某甲还债。同日凌晨3时许,黄某乙指示在广州的被告人黄某丙找到章某乙,并让章某乙签下一张10.8万元、还款时间2018年8月28日、收款人黄某乙的欠条,同时,黄某丙拍下章某乙举着欠条的照片并传回给黄某乙。同年9月初,因章某乙逾期未偿还债务,黄某乙在黄某丙的帮助下找到章某乙位于广州的2个公司进行滋扰讨债,诋毁章某乙声誉,同时,黄某乙将章某乙举着欠条的照片发布到微信群传播扩散,黄某丙通过微信对章某乙进行辱骂,黄某甲则多次将章某甲、章某乙的个人信息发布到微信朋友圈辱骂、恐吓,并制作宣传单进行恐吓,上述行为导致章某乙无法正常工作,影响公司经营,公司合伙人与章某乙拆伙,同时对章某甲、章某乙家庭及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2018年5月,被告人黄某甲向吕某某追讨非法债务未果,遂将吕某某个人信息多次发布到微信朋友圈、支付宝朋友圈进行辱骂、恐吓,被告人黄某乙则帮助黄某甲将该信息转发到微信朋友圈传播、扩大影响。
2018年7月,因某某己无法偿还被告人黄某乙六合彩赌债及利息,黄某乙将某某己个人信息发布到微信朋友圈进行辱骂、恐吓,后经某某己向被告人黄某甲请求,黄某甲让黄某乙将该信息删除。
3.赌博罪
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自2017年11月起利用六合彩赌博平台接受黄某戊、章某甲、柯某甲、洪某某赌博投注,金额合计人民币250500元,被告人黄某乙则帮助黄某甲结算部分赌资。其中:2017年11月至2019年2月,黄某甲接受黄某戊投注,金额合计人民币8万元;2018年4月起,被告人黄某乙以担保人身份帮助章某甲从黄某甲处获得六合彩赌博平台账号,并由黄某甲接受章某甲与柯某甲共同投注,金额合计人民币14万元,赌资则由黄某乙帮助与黄某甲结算。同年6月,黄某甲再利用该赌博平台单独接受章某甲投注,金额合计人民币3万元;2018年8月31日,黄某甲接受洪某某六合彩赌博投注人民币500元。
2019年3月,被告人黄某甲利用六合彩赌博平台提供账户给被告人黄某丁使用并帮助黄某丁与上级结算赌资。同年3月至5月,黄某丁以营利为目的,分别接受郑某甲、林某丙、邱某某赌博投注,金额合计人民币207100元。
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黄某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砧板、手机、银行卡、粤D****5号黑色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粤D****9红色飞肯牌二轮摩托车、无牌黑色五羊牌电动摩托车、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撤销表、户籍材料、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民事判决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照片、视频截图、提取微信截图说明、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六合彩赌博网站截图、传单、营业执照、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微信支付账单明细表、手机数据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分案处理情况说明;
3.证人杨某甲、柯某甲、徐某某、余某某、许某甲、黄某己、林某丁、陈某甲、曾某某、江某某、柯某乙、林某丁、谢某某、林某戊、倪某某、赖某某、李某某、林某己、许某乙、陈某乙、林某庚的证言;
5.同案人林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6.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洪某某、林某甲、叶某某、黄某丙、黄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7.勘验、辨认、搜查、提取笔录:南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8.视听资料:南澳县公安局提取制作的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纠集被告人黄某乙、洪某某、林某甲、叶某某为追讨非法债务,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为追讨非法债务,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丁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洪某某为谋取暴利,非法发放高利贷,为追讨非法债务,有组织的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南澳地区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对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洪某某、林某甲、叶某某、黄某丙、黄某丁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澳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附:
1.本案被告人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卷宗15册;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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