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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经检一部刑诉〔2020〕157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7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西路**号**号楼**单元**室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赣AE****小车在双港大道行驶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朱某某送检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88.21mg/100ml。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鉴定意见;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友根

2020年9月22

                                     

附件: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路**号**栋**单元**室)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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