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经检一部刑诉〔2020〕157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7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西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赣AE****小车在双港大道行驶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朱某某送检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88.21mg/100ml。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鉴定意见;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友根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路**号**栋**单元**室)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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