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湾检刑诉〔2018〕7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4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江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广场公寓楼2119室(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路**号**幢**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8日本院对被告人周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30日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被害人徐某某经南昌的朋友金某某介绍说南昌市湾里区有一个江西农产品现代化流通中心的项目,且该项目有工程可以做,徐某某为了承接工程,认识了该项目所在公司江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周某某的经理助理聂洪海,在确认该项目有工程可以做后,被害人徐某某就和其合伙人姚某某商量决定承接该项目的工程。早在2011年11月24日,上海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与江西**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后因合同纠纷上海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江西**有限公司,该项目停工。江西**有限公司与新余一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继续施工。该项目工程因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2013年10月21日区政府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被告人周某某知道该情况。2013年12月5日,徐某某以其挂靠的江西银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江西**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人周某某在合同上签了名。合同约定工程的承包范围为交易区、土建、水电安装项目、(附属工程)施工图纸所有工程项目,工程于2014年1月20日开工。2013年12月9日、12月18日,被害人徐某某、姚某某分两笔(一笔20万元,一笔280万元)交纳了工程保证金300万元,保证金汇入江西**有限公司在湾里工商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久后该保证金被江西**有限公司使用。到了合同约定的开工日,被害人徐某某、姚某某要求施工被拒绝。后徐某某、姚某某多次催问周某某开工事宜,周某某明知工程无法开工,却隐瞒真相,以各种理由敷衍,致使该合同一直不能履行。后被害人徐某某、姚某某向周某某提出退还300万元工程保证金,周某某虽予答应却以没钱为由拒不归还,2014年9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向被害人写下归还保证金的承诺书后至今仍未归还。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银行转账凭条、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姚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徐某某、姚某某工程保证金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雪根
2018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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