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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村**号,现住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和朋友曾某某在南平市延平区**路“***火锅店”吃饭,期间朱某某喝了五、六瓶青岛牌啤酒。当日20时许,朱某某酒后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从马坑路沿中山路往水南环岛方向行驶,行至中山路环保局路段时被执行民警拦下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06mg/100ml。随后,民警将朱某某带至南平市第一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朱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8mg/100ml。杨庆谦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朱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

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秀华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99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据目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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