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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华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华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Z15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119**********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某某某某某某2017年8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10月21日因殴打他人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行政拘留7日,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3月22日、3月31日、4月7日、5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四次向吸毒人员尹某(男,28岁,家住渭南市华州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2017年6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15日)贩卖毒品冰毒共约1克,得款1400元。每次通过“埋雷”的方式,将冰毒藏在位于华州区赤水镇雷家村东雷家桥石提河河长公示牌下,后告知尹某藏毒地点,尹某到藏毒地点取完冰毒后将毒品吸食。

2.2018年6月2日,吸毒人员王某(男,30岁,家住渭南市华州区某某村某某组。2018年6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15日)通过微信给吸毒人员何某(男,36岁,家住渭南市华州区某某村。2018年6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15日)转账500元让其联系刘某某购买冰毒吸食,后何某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给刘某某转账500元,刘某某将一小包冰毒藏在赤水镇雷家村大队部门口“雷家村”雷字下面缝隙内,并告知何某藏毒地点,何某和王某到藏毒地点取完毒品后二人将毒品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手机检查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本院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自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华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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