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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

******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铁银检公诉刑诉〔******

被告人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区***街*****号*****,现住:**省**市*****液化气站。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年*月**日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年*月**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涉嫌虚假诉讼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至****年,为获取不法经济利益,陈**、郭*、陈**、陈**、戴**、唐*、张**、苏*(均另案处理)以及被告人曲*在陈**的组织、领导下,向**市***镇、**镇等地不特定多数人实施“套路贷”、非法高利放贷等行为,并有分有合实施抢劫、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诈骗、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

****年*月**日、****年**月**日,宫**先后两次向陈**借款总计人民币*万元,****年*月*日,陈**指使被告人曲*捏造自己是借款人的事实,向**市人民法院对宫**、邱**提起民事诉讼,**市人民法院靠山法庭依据有关证据材料做出判决。 ****年*月**日,被告人曲*受陈**指使,委托郭*向**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市人民法院**法庭依据有关证据材料做出执行裁定。

综上,以陈**为组织者、领导者,以郭*、陈**、陈**、戴**为积极参加者,以唐*、张**、苏*(以上均另案处理)以及被告人曲*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市人民法院民事卷宗、**市人民法院执行卷宗等书证;被害人宫**陈诉;被告人曲*供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曲*与陈**虚假诉讼属共同犯罪,陈**系主犯,曲*系从犯;对被告人曲*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

   检察官:***

      检察官:**

*******

                                     

附件:1.被告人曲*取保候审于住地,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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