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3191964********,汉族,无文化,无业,辽宁省北票市人,现住北票市**街**路**号楼**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北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8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北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8月2日9时许,来到北票市南山街福盛超市人民会堂店内,趁被害人邵某某买菜之机,扒窃邵某某裤子后兜内的现金230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1月3日8时30分许,来到北票市朝商超市内,趁被害人孙某某买菜之机,扒窃孙某某大衣外兜内的钱包,钱包内有现金2950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邵某某、孙某某的陈述;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亚娟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裴莹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朝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