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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性,1984年11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住涞源县南马庄乡****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0月5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9日被涞源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2时许,在保定打工的郝某某回到南马庄家中,发现妻子张某某和前夫张某某在睡觉,遂持一把尖刀将张某某身体多处扎伤。经保定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多项)、轻伤(多项)、轻微伤(多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重伤的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庆刚

检察官助理:张琳萱

2021年1月7日

                                      (院印)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9张。

2、郝某某现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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