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西检第三检察部刑诉〔2019〕116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21975********,汉族,小学文化,北京点我达外卖公司送餐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胡同**号,现住地北京市西城区**号楼**门**号。

1989年5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日;1991年6月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4年9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后减刑9个月;2005年7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2006年2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1年3个月;2009年8月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以获得从轻处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11时许至1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先后在北京市西城区***南大街**号楼下,盗窃被害人李某乙电动车的超威牌60V20AH铅酸电池1组,经鉴定价值290元,已收缴,发还。在北京市海淀区红联北村**号楼门口处,盗窃被害人齐某某电动车的中星牌48V40AH锂电池1组,经鉴定价值1500元,已收缴,发还。其作案后在西城区丰融园雪松超市对面路边拆卸电瓶时,被事主齐某某的同事车某某抓获并报警,后民警赶赴现场将被告人李某甲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讯问。现场起获其盗窃的电瓶2块及拆卸电瓶使用的作案工具改锥一把。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4.价格鉴定意见;5.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盗窃,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

2019年12月27日

附注: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3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证人名单1份。

5.换押证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