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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公诉刑诉〔2018〕88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4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镇**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18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05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4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1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7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1日23时至6月22日8时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海淀区明光村海淀区明光村平房出租房(无具体门牌)内,入户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男,33岁)一部华为牌mate8 128G型手机,一条项链以及现金人民币100元。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523元。

2018年6月22日0时至4时50分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海淀区**村**门**房内,入户盗窃被害人卢某某(男,34岁)一部oppo牌A57 16G型手机及现金人民币500元。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566元。

2018年6月22日3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海淀区**村平房出租房(无具体门牌)内,入户盗窃被害人高某某(男,28岁)现金人民币80元。

2018年7月25日22时至7月26日5时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海淀区**号出租屋内,入户盗窃被害人绍某某(男,25岁)一部苹果牌8PLUS手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4767元。

2018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海淀区**村**房内,入户盗窃被害人王某乙(男,33岁)一部华为牌Nova3e型手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344元。

2018年7月29日2时至7时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海淀区**村**房内,入户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男,34岁)一部华为牌P20 型手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964.48元。

2018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海淀区**村**房内,入户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男,28岁)一部锤子牌M1型手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115.08元。

2018年7月29日0时至7月29日9时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海淀区**村**房内,入户盗窃被害人程某某(男,35岁)一部魅族牌Note5型手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556.94元。

2018年7月29日0时至9时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海淀区**村**房内,入户盗窃被害人韩某某(男,28岁)一部小米牌5X型手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599元。

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归案。民警起获部分上述赃物并依法扣押,后全部发还给涉案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财物照片等;2.书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等;3.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4.证人证言:金某等人证言;5.被害人高某某等人陈述;6.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7.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8.视听资料:小区监控录像等;9.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邹振

2018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九册;检察证据卷宗一册;

3.换押证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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