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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京二分检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3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保洁员,出生地黑龙江省明水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明水县**路**巷**号,暂住北京市丰台区**村**里**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某于2019年12月4日3时许,在本市丰台区**村**里**号楼**单元**室家中,因家庭琐事与其丈夫张某甲(殁年51岁)发生争吵,遂持汽车方向盘防盗锁多次击打被害人头面部,致其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魏某某于2019年12月4日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汽车方向盘防盗锁等;2.书证:户籍证明、死亡证明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冯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书等;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晋

检察官助理  苗福德

书  记  员  隋  毅

2020年11月5日

附注: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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