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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起 诉 书

京三分检公诉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赵伯敬,男,1938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38********,出生地河北省束鹿县,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里**楼**门**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伯敬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张树元、被害人近亲属赵某甲、赵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7月21日至同年8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7日上午,被告人赵伯敬因家庭琐事与妻子被害人吴某某(殁年74岁)在北京市朝阳区**里**楼**门**号家中发生争吵,期间被告人赵伯敬持金属扳手击打被害人吴某某头部,致被害人在现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符合被钝器性物体多次作用于头部,伤及脑干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019年2月18日被告人赵伯敬被拘传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扳手等物证;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死亡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等七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伯敬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20录音、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8.其他材料:110接处警记录、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伯敬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伯敬故意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春凤

检察官助理:韩晔琳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赵伯敬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光盘24张)。

3.移送物品清单1份。

4.补充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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