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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化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化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公诉刑诉〔2019〕6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51974********,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化某某公腊胡洞乡,化某某**一期**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5日22时30分左右,郭某某无证醉酒驾驶蒙JGS336号小型轿车与刘某某驾驶的蒙JGL725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化某某长丰大街与邮电路十字路口发生碰撞后,郭某某驾车驶离现场。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郭某某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人证言;鉴定文书;随案移送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证醉酒驾驶车辆,且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利奎

2019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化某某**一期**号楼**单元**楼**户。

2.案卷材料1册。

3.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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