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第一部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79********,拉祜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勐海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勐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某为牟取利益,向周边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020年6月9日18时30分,勐遮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苏某某家门口将其抓获,当场从其右侧裤兜内查获用绿色塑料盒包装的冰毒片剂疑似物,净重14.85克。
经鉴定,查获的可疑物系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相关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7.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并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4.85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勐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玉张赛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甲基苯丙胺14.85克,扣押于勐海县公安局;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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