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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剑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剑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9311971********,白族,文盲,农民,云南省剑川县人,住剑川县**乡**村委**村**号。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剑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剑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1日10时32分,被告人何某某与李某甲、李某某母女为堆放松毛堆问题发生纠纷,李某甲、李某某二人持钉耙去挖何某某家松毛堆,何某某看见后从家里拿了一根木棍到现场,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引发打架,何某某用木棍击打了李某某的右手,还打伤了李某甲,经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李某甲伤情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害人李某某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

此致

剑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禄玖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住剑川县**乡**村委**村**号。何某某1575270****、李某乙(系何某某的丈夫)1591123****。

2、随案移送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目录清单一份。

3、被害人李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伍份。

4、卷宗二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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