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王**,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内乡县******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王**在内乡县******村*****等地设置铁夹子捕捉野生动物,并将捕捉的果子狸等野生动物进行贩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现场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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