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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检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63********,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兴城市,现住兴城市**乡**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我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兴城市**乡**村**屯**号自己家中因生活琐事与被害人齐某某发生纠纷并互相厮打,后周某某用拳头将齐某某左侧面部打伤。经辽宁省兴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齐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毕姗姗

检察官助理:李颜兵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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