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陈某发,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3219921016335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8日被兴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发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发编造各种理由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61900元,被骗款物被陈某发用于网络赌博及平时花销。具体犯罪事实是:
1.2018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发驾驶汽车搭载被害人许某燕前往广州市途中,陈某发编造其和朋友合伙炒地皮急需资金周转的理由,骗取许某燕人民币40000元。
2.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发骗取被害人郭某华的信任后,编造炒地皮、买房子等急需资金周转的理由,骗取郭某华人民币68000元。
3.2019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发编造炒房子、开发果园、投标工程等急需资金周转的理由,并允诺赚钱后会分红给被害人王某浪,骗取王某浪人民币132400元。
4.2019年6月份,被告人陈某发编造投标工程急需资金周转的理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斌人民币60000元,后归还21000元及给刘某斌分红3000元,实际骗得36000元。
5.2019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发编造炒房子、做工程等急需资金周转的理由,骗取被害人陈某香人民币28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福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斌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发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发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勇华
检察官助理 王 芳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发现羁押在兴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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