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检刑诉〔2019〕1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乡**村,因涉嫌抢劫罪,经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0日被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4日被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 1 月 10 日 19 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两名男子持刀窜至兴县蔚汾镇西关村郭家沟段刘某甲家中,使用暴力将被害人刘某甲身体控制并对其实施抢劫,将刘某甲衣服内装的现金 480 元及 OPPO-R15 牌梦境版手机一部抢走,在抢劫过程中因刘某甲呼喊救命被隔壁居住的女儿刘某乙听到,被告人王某某及同伙逃跑时,被赶来的刘某乙拉住衣服,被告人王某某使劲挣脱了刘刘某乙,逃离刘某甲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入被害人家中,当场以暴力胁迫被害人,强行将其财物抢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吕明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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