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9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路**号**室2012年9月26日因抢劫罪被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8月5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6年11月26日因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7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兰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凌晨,兰溪**医院救护车在接送醉酒的被告人崔某某前往医院就诊途中,当救护车行至兰溪市丹溪大道**商务宾馆门口时,被告人崔某某无故打砸救护车上医疗设备,导致心电图机被损毁。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的心电图机价值为2250元。事后被告人崔某某已对损毁财物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归案经过、传唤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医疗仪器发票、心电图机维修发票、收款收据复印件、谅解书、处警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万某某、徐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心电图机一台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草图、现场照片;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旭霞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